2012年10月15日 星期一
2012年8月24日 星期五
臺南市各級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101年2月6日法制處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七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教育局,管理機關為本市各級學校。
第 三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包括學校操場、戶外球場、風雨球場、活動中心(含禮堂)、教室及會議室等區域(以下簡稱校園場地)。但依其他法令委託營運管理或使用之校園場地,不適用本辦法。
第 四 條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除學校操場、戶外球場、風雨球場等戶外開放場地免費供一般民眾從事運動休閒活動使用外,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送交管理機關審查同意,並於核准使用日三日前繳納場地使用費、場地清潔費及保證金。
主管機關、學校或其他政府機關辦理相關業務會議及活動得免收或減收相關費用。
前項校園場地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五 條 校園場地在不影響學生上課、教學及校園安全管理之原則下,各級學校應對外開放使用,其申請使用規定如下:
一、各級學校運動設施之申請使用,限於辦理體育活動之用。
二、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之時間分為下列三種。但有特殊情形經管理機關同意者得延長時間:
(一)日間:八時至十七時。
(二)夜間:十八時至二十二時。
(三)長期借用者:使用時間由管理機關與借用者約定。
第 六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不予許可使用;許可後始發現者,得撤銷原許可處分:
一、違背國家政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
三、以集會為名,而從事營利活動。
四、活動有損本設施建築與設備及影響公共安全、安寧。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認為不宜使用。
第 七 條 使用校園場地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與核准使用日期、時間及內容為之,不得擅自變更。
申請人違反前條規定,經撤銷許可者,其所繳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如造成其他損失,申請人並應負賠償責任。
第 八 條 管理機關如有特殊情況必須收回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申請人另議使用時間,申請人不得請求補償。
第 九 條 使用校園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租用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如因使用致損壞者,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得由保證金扣除。
二、布幕、電器設備應經管理機關許可始得使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及公物等各項設施如需搬移,應經管理機關同意並會同管理人員辦理。
三、校園場地全面禁煙,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經管理機關許可後,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四、不得攜帶鞭炮等易燃物、爆裂物及其他危險物品進入校園場地。如婚慶喜宴類用途租用,得於租用場館外合適處規劃烹煮區調理食材。
五、未經管理機關許可,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六、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七、活動後應負責垃圾分類、打包;喜宴廚餘、垃圾應自行清運。
八、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如逾核准使用時間,應加收費用。
第 十 條 校園場地各項經費收入除保證金應無息退還外,餘收支納入管理機關預算辦理。
第 十一 條 申請人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場地清潔費,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人因故無法使用,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管理機關。
二、因不可抗力事由或因第八條之事由,管理機關通知申請人改期而無法改期。
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臺南市各級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表
一、體育館、禮堂、活動中心: (單位:新臺幣元)
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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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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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時至十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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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至十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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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十八時至二十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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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八時至十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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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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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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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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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場次
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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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場次
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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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場次
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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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場次
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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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時間由管理機關與借用者約定。
二、場地使用費由管理機關依規費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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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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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場次
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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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場次
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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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場次
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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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場次
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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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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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場次
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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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場次
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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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場次
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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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場次
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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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清潔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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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宴類每天(次)五千元;其餘類別每天(次)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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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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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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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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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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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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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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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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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場地類別:
甲類:凡符合竣工未逾十五年,且主場地使用面積逾
乙類:凡符合竣工逾十五年未逾二十年,或主場地使用面積逾
丙類:甲、乙類之外者,歸屬丙類。
二、場地使用費收費以場次計算,收費因日、夜間而有所區別;每四小時為一場,不足四小時以一場次計算,各時段起迄時間各校可依需求調整。
三、加開冷氣收費,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四、未正式開演前之預演及佈置四小時內不收費(限一次且不含冷氣)。逾四小時部分或使用冷氣則依前列標準另收。
五、長期借用:由管理機關依規費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六、竣工年限以場館主體建築最後整(修)建完工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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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教室、專科教室、電腦教室、視聽教室及其他學校設施:
項目
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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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
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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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
清潔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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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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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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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教室及專科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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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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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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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使用一小時收四百元;逾一小時後,以半小時為單位,每半小時二百元,不足半小時以半小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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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左列收費均以日為單位,不滿一日以一日計。如長期借用,可依使用時數累計八小時為一日。
二、保證金:普通教室及專科教室為二千元,餘皆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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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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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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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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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教室及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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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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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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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堂及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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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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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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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冷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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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場、戶外球場、風雨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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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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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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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冷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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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德南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實施辦法
臺南市德南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實施辦法
一、依據
(一)依據教育部96年12月10日 台國〈一〉字第0960177664C 號令頒修正「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辦理。
(二)依據臺南市政府社會處勸募許可文號:98年12月7日 府社行字第0980288154-10號辦理。
二、目的:為扶助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學生,使其順利就學,以發揚「人溺己溺,人飢己飢」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三、照顧對象:本辦法照顧對象指下列家庭之ㄧ之本校在學學生: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突遭變故,致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
(四)前三款以外家庭,需要協助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
四、實施期程:自97年1月1日 起實施。
五、設立專戶:本校另行開立專戶儲存經費,其經費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專帳管理,專款
專用。(戶名:臺南市仁德區德南國民小學教育儲蓄專戶;帳號:8200499559-5;金融機構:臺南市仁德區農會)
六、經費來源:接受上級機關、校友、家長、各界善心人士捐款。
七、經費用途與補助標準(如附件):
(一)學校所獲經費用以補助第三點規定之照顧對象,協助其順利就學。捐款已指定用途者,則依其指定用途支用;指定用途之捐款若有賸餘,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改作其他個案之補助。
(二)個案若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其他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
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三)每一個案之補助標準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困難,使其順利就
學為原則。
八、行政組織:本校設置「臺南縣德南國民小學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負責本校教育儲蓄專戶經費籌措、管理、開立收據、動支及將
收支使用情形報請上級機關備查與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
(一)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導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代表組
成之。
1、召集人:校長
2、總幹事:學務主任
3、委員:家長會長、教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師會代表、各年段學年主任代表〈6人〉。
(二)業務承辦人:生輔組組長。
九、經費動支程序:校長及教職員工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得提出補助之書面申請,經
本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若家長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亦得向校長及教職員工反映,並依規定程序申請。審核前得依需要,請導師協同相關人員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個案學生之導師得列席本小組會議陳述意見。
十、徵信
(一)本校建立本專戶專屬網站(頁)或於教育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並於其上公布徵信資料:接受上級機關、校友、家長、校內善心人士主動捐款時,應於六個月內將捐贈人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財物、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每學年度應定期上網公告經費收支及帳目,以昭公信。
(三)公告內容應注意依資訊保護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捐款者之獎勵: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四省計畫
台南市德南國小節約能源改善計畫
壹、目的
一、依據台南市政府100年8月4日府秘廳字第1000599437號函辦理。
二、配合台南市政府為達成行政院推動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專案」計畫節能目標─以96年為基期,至104年總體節約用電、節約用油及節約用水10%為目標。
三、本校用水支出以96年為基期,97年正成長50.5%,98年正成長8.56%,99年正成長20.4%,正成長超過20%,檢討改善,並積極落實節能措施。
四、養成師生節約、善用能源之習慣。
貳、節約能源範圍:
以用電、用水、用油為主要目標,善用其能源而不浪費為原則。
參、管理及改善辦法
一、用水管理辦法:
1.平日除清掃用水、廁所之沖刷、午餐用水外,平日水龍頭用水應妥為管理,
用畢即關。
用畢即關。
2.藝能課(如美勞、書法)之用水,班級事先備妥數桶用水備用。
3.用具之洗濯(含美勞、書法之用具)以自行回家洗濯為原則。
4.自然課實驗用水,請任課老師密切注意,以不浪費為原則。
5.逐年檢討更換為省水設備,改用省水龍頭及高低水箱抽水馬桶。
6.加強宣導,養成隨手關水之習慣。
二、用電管理辦法
1. 照明:
u 以下時間內禁止開燈:(1)早上7:00分前打掃時間、(2)中午12:00-13:00午餐及午休時間。
u 非經常使用之照明場所,如樓梯、走廊等,逐年採用照明自動點滅裝置。
u 牆面及天花板選用乳白色或淡色系列,以增加光線反射效果。
u 逐年檢討用電裝置,並汰換為高效率照明燈具及電子式安定器。
u 下班前,由值班人員或最後離開同仁作再次檢查是否已關燈。
u 養成隨手關燈之習慣。
2. 冷氣:
u 室內溫度未超過攝氏29度及上午11時30分前、下午5點後,非必要不得開啟冷氣機,開啟冷氣請溫度設定在26~28℃並視需要配合電風扇使用。
u 加裝百葉窗或窗簾,以減少太陽輻射熱進入室內,降低空調用電量。
u 冷氣區域應與外氣隔離且門窗應緊閉,以免冷氣外洩或熱氣侵入增加空調負荷。
u 夏季上班時除特定節日及場所外,不穿西裝打領帶,改穿輕便衣服。
u 冷氣應保養清潔定期清洗,務使能源不浪費。
u 逐年檢討並汰換高耗電之舊有冷氣,更換節能標章及環保標章冷氣。
u 下班前,由值班人員或最後離開同仁作再次檢查是否已關閉冷氣。
u 辦公室人數少或不用時,應養成調整冷氣溫度或關閉之習慣。
3. 其他用電裝置
u 電腦設定能源管理,在不使用10分鐘後,螢幕自動進入節能狀態。在預定離座1小時以上者,請其關閉電腦設備。
u 中午休息時間,關閉不必要之辦公事務機器。
u 影印機等事務機器設定在節電模式下。
u 長時間不使用之用電器具或設備應拔除其電源插座。
u 飲水機及開飲機應裝設定時控制器或手動控制使用時間。
u 逐年檢討,並選購節能標章及環保標章的產品。
u 下班前,由值班人員或最後離開同仁作再次檢查是否已關閉相關裝置。
四、紀錄及查核
1.請導護老師每週宣導。
2.請糾察隊確實執行督導工作。
3.總務處定期進行設備系統維護檢查。
五、節約能源推動小組
四處室主任、各學年主任、每週導護老師
主辦: 處室主任: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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